法制网讯 记者马超 通讯员王缀成 日前,江苏省灌南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惠某犯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罪一案,以被告人惠某犯容留、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,追缴被告人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,上缴国库。
经审理查明,2013年3月15日及4月23日下午,被告人惠某利用自己经营旅馆的便利,先后二次将卖淫女陈某介绍给赵某在其本人经营的旅馆内嫖宿,并从中收取人民币40元。因被他人举报,陈某与赵某的卖淫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,惠某也因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行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。
灌南法院认为,被告人惠某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,其行为已构成容留、介绍卖淫罪。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在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,可以从轻处罚。惠某犯罪情节较轻,有悔罪表现,同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,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,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。据此,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(原标题:男子介绍卖淫获利40元获刑六个月罚款5000元)